(2015)东民初字第3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王辰与严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辰,严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3895号原告王辰,男,汉族,1988年4月5日出生。现住东胜区。被告严亮,男,汉族,1990年8月18日出生。现住东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辰诉被告严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补交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补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800元退还原告一半。审判员 韩 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雨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