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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3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王辰与严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辰,严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3895号原告王辰,男,汉族,1988年4月5日出生。现住东胜区。被告严亮,男,汉族,1990年8月18日出生。现住东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辰诉被告严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补交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补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800元退还原告一半。审判员 韩 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雨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