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商初字第9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江再福与冯敏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再福,冯敏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998号原告:江再福。被告:冯敏峰。原告江再福与被告冯敏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判令被告冯敏峰偿还原告江再福借款5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6月24日起按月利率1%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6月24日,被告冯敏峰因需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出具给原告借条一份,约定半年付清,借款利息为1%。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讨无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冯敏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江再福借款5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6月24日起按月利率1%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冯敏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长 蔡渭奇人民陪审员 王小萍人民陪审员 林颖倩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 记员 张明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