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9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原告龙娟丽与被告马香莲、凌均财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某,马某某,凌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987号原告:龙某某,女,汉族,1974年8月1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委托代理人:黄淑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爱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某某,女,回族,1973年12月12日出生,个体,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中路。被告:凌某某(马某某丈夫),男,汉族,1974年7月29日出生,个体,住址同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丽萍,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精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某与被告马某某、凌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已预交),因本案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与邮寄送达费30元,合计430元,由原告龙某某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40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龙某某。审 判 长 刘 燕人民陪审员 贾邦春人民陪审员 张焕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崔 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