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沛魏民初字第00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潘某与陈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陈某甲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沛魏民初字第00272号原告潘某,农民,()。被告陈某甲,农民。原告潘某诉被告陈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某、被告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潘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登记结婚,2006年10月1日生女儿陈某乙,2011年1月22日生儿子陈某丙。2012年12月15日,原被告双方因感情不和,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后2012年12月25日复婚,2013年1月15日双方又办理离婚手续,婚生子女陈某乙、陈某丁由被告陈某甲抚养。离婚后,陈某乙一直由原告抚养,跟着原告上学。请求判令变更女儿陈某乙由原告抚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某甲辩称,离婚的时候,原告不要孩子,不让原告探视是因为原告探视一次就和被告爸妈吵一次架,打过好多次110报警。后原告接走了女儿,让原告送回来,原告不送。原告要是愿意抚养可以让原告带着,不愿意养可以给送回来,不同意把抚养权变更给原告。经审理查明,原告潘某与被告陈某甲共同育有子女陈某乙、陈某丙。2013年1月15日,原被告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婚生子女陈某乙、陈某丙由被告陈某甲直接抚养。后被告陈某甲因家庭原因,将两个孩子交由其姐姐代为抚养。后原告潘某将女儿陈某乙接走自己抚养,现陈某乙已由原告潘某抚养一年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常驻人口登记卡、自愿离婚协议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父母均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原被告离婚后,双方协议约定女儿陈某乙由被告陈某甲直接抚养,但被告陈某甲陈述,因父亲去世,母亲患有××,将陈某乙、陈某丙交由其姐姐代为抚养,被告陈某甲本人未直接尽到对陈某乙、陈某丙的抚养、教育义务。现原告潘某作为陈某乙的母亲,愿意直接抚养、教育陈某乙,且实际上陈某乙已随原告潘某生活、学习一年有余。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故,综合分析原被告双方的情况,陈某乙由原告潘某抚养更为适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陈某乙由原告潘某直接抚养,被告陈某甲在不影响孩子正常生活、学习的情况下,享有随时探视的权利。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潘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光审 判 员 权 伟人民陪审员 张令怀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闫承朱本判决援引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法律文书执行提示1、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人应当自觉履行。义务人履行金钱等给付义务的,可以直接交付权利人,也可以直接或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付本院,办理款物交接手续。本院开户名称:沛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沛县香城路支行。账号:10×××66。2、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义务人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有权申请法院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3、申请执行人应配合法院执行,积极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根据法律规定,当被执行人除其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预期收益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将承担执行不了的法律后果。4、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划、拍卖、变卖等措施。被执行人拒不申报或隐报财产、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妨害执行人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或者有关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