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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县法大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陈某红与黄某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红,黄某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梅县法大民初字第62号原告陈某红,女,住址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委托代理人叶永洪,广东义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思,广东义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忠,男,住址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现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红诉被告黄某忠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红及诉讼代理人叶永洪、卢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红诉称,原、被告于1991年经人介绍认识并经短暂相处后于同年12月按农村风俗摆酒结婚,1995年3月23日在*镇政府登记结婚。双方婚后生育二女一子,均已成年。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发现被告陋习多多,经常在外面东奔西走,不顾家,并于1998年开始与一名叫“陈*香”的女人在外面同居。原告在家做事兼带小孩;被告也不给家用,并曾因原告向其要生活费而动手打原告。2001年,因家中生活实在困苦,被告出门在外也无钱交家,为维持家人生活,原告无奈之下,将小孩托付给爷爷奶奶照顾,离家到梅城工作,2005年左右前往深圳打工。在原告外出打工期间,被告仍然无顾家也无固定收入,还染上赌六合彩的陋习。自原告外出工作后,原、被告已开始分居并不再联系,夫妻之间完全无交流,夫妻感情日益淡薄,再加上被告不顾家庭、不履行家庭义务,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形同虚设。现原告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黄某忠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同年农历11月按农村风俗摆酒“结婚”,1995年3月23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生二女一子,长女黄*莹,1992年*月*日出生,现已结婚;次女黄*兰,1996年*月*日出生,现已参加工作;儿子黄*勇,1998年*月*日出生,现已参加工作。双方婚初感情一般,原告诉婚后被告一直在外打工,与另一女子关系异常。儿子出生后被告曾要求与原告离婚,因原告不同意,被告因此又外出打工至今,双方无联系。今年4月,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双方确认的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初感情一般,后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有十多年,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准许。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陈某红与被告黄某忠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庆琛审 判 员  黄爱文人民陪审员  罗国钦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冯丽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