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潭民初字第2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潭民初字第2367号原告范某某,女,197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平市建阳区。被告李某某,男,196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平市建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判前,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依法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审判员吴光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梁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