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申字第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宋某芳与被申请人宋某敏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二审上诉人),二审被上诉人)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申字第8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宋某芳。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宋某敏。再审申请人宋某芳因与被申请人宋某敏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不服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阳民终字第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宋某芳再审申请称:1、关于共同财产2万元,被申请人宋某敏与再审申请人宋某芳结婚之前就是燕龛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的正式职工,有固定的工资、奖金、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按法律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这些项目均是共同财产。但在一审中被申请人宋某敏却隐瞒自己没有共同财产可分。再审申请人因对法律的无知,并无法提供被申请人的工资、奖金及其他证明证据,人民法院就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2、关于生活费6万元,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再审申请人无工作、无收入、无住房,被申请人依法应当帮助并扶养再审申请人,给付生活费6万元。原审判决认定,“关于给付生活费的问题,因上诉人宋某芳一审并未提出此要求,故上诉时提出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3、关于返还彩礼3万元原判决再审申请人返还被申请人彩礼3万元,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再审请求:l、撤销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阳民终字156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原判决第二条返还结婚彩礼3万元的结果,判决依法不予返还;3、依法改判,判决被申请人给付再审申请人生活费6万元;4、依法改判,判决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工资、奖金、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给付再审申请人2万元;5、诉讼费用依法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认为,关于彩礼返还问题,因双方当事人共同生活期间较短,原审酌情确认宋某芳返还宋某敏彩礼3万元,并无不当。关于给付生活费的问题,因宋某芳一审并未提出此要求,在二审上诉时提出该请求,属于增加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不予支持,符合法律规定。且宋某芳现已24岁,其生活问题可通过其自食其力的劳动解决,其申请理由无工作、无收入、无住房,要求判令生活费,于法无据,于理不合。关于共同财产,一审中双方当事人均陈述没有共同财产,二审中宋某芳要求分割工资和奖金,却未提供相关证据,二审法院对其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宋某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宋某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高 耀审 判 员 门 华代理审判员 吴 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殷晓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