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1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徐喜标开设赌场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101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男,汉族。因本案于2015年7月29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8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5)10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志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在深圳市南山区中心路深圳湾一号工地生活区经营一家小卖部。为谋取非法利益,徐某从20l5年2月开始在小卖部内以卖“香港外围六合彩”的方式开设赌场,徐某自己做庄接受“香港外围六合彩”的投注,共约70期,赌资约人民币70000元,从中获利约8000元。2015年7月29日21时许,南山公安分局民警对上述小卖部进行查处,当场抓获徐某及参赌人员李某、黄某,缴获赌资人民币4237元、香港外围六合彩下注单45张。公诉机关并向本院提交深南检量建(2015)992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上述事实无异议,并有六合彩下注单、赌资;抓获经过,身份信息资料等;证人缪x辉、李某、黄某、曾某卿的证言;被告人徐某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黄某、曾某卿的辨认笔录等业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综合考虑被告人徐某开设赌场的时间、盈利情况及其认罪态度、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9日起执行至2015年11月2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缴获的赌资、赌具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何湘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邢燕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