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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翔执字第000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麻某某与赵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翔执字第00033-3号申请执行人麻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麻某某,男,汉族,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赵某某,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凤翔民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原告麻某某诉被告赵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由于本案执行标的11500元已经执行清楚,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翔县人民法院(2012)凤翔民初字第00368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确定由被执行人赵某某应付孩子抚养费(2012年9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宇审 判 员  封军辉代理审判员  赵五一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王宏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