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民初字第3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刘兴贵与李德兵、吉竹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兴贵,李德兵,吉竹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初字第3349号原告刘兴贵。委托代理人詹云国,德阳市旌阳区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德兵。被告吉竹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负责人骆晓鹏。原告刘兴贵与被告李德兵、吉竹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兴贵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兴贵撤回起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105元,由原告刘兴贵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萍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 员代 小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