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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9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冯某1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1,冯某2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9059号原告冯某1,男,1951年5月26日出生,回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现住上海市徐汇区。被告冯某2,男,住上海市闵行区平阳路XXX弄XXX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1与被告冯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冯某1于2015年9月8日以“经兄弟商量后,决定撤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1撤回起诉。审判员  黄秉璋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徐杰云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