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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宣恩刑初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艾世操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宣恩刑初字第00071号公诉机关宣恩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艾世操,务农。因犯盗窃罪,2009年11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11年9月2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七个月;因犯盗窃罪,2014年8月2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期徒刑一年,2015年3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5年5月26日被宣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宣恩县看守所。宣恩县人民检察院以宣检公诉刑诉(2015)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世操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宣恩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菊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艾世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5日至2015年5月26日,被告人艾世操入户盗窃三起,盗窃财物总价值245元,被盗赃款、赃物(除砍刀外,属管制刀具。)已返还被害人。具体事实如下:2015年5月25日17时许,在宣恩县万寨乡梭龙坝村七组,被告人艾世操从房顶进入丁某家中,盗取一把砍刀、八张碟片、两把剃须刀、一包白菜种子、五个打火机、一串钥匙。2015年5月26日10时许,在宣恩县万寨乡大河坝村五组,被告人艾世操从窗户翻入向某家中,在编织袋内盗取现金230元。2015年5月26日13时许,在宣恩县万寨乡后坪村五组,被告人艾世操携带砍刀攀爬门前柱头进入方国兴家中,盗取二包方便面、一瓶可乐、一个剃须刀,被现场抓获。经鉴定,被盗二包方便面、一瓶可乐价值1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艾世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方某、丁某、向某的陈述,证人詹某、冯某、谭某、杨某、刘某的证言,砍刀一把,抓获经过一份、扣押决定书一份、扣押清单一份、发还清单三份、管制刀具认定书一份、(2014)鄂宣恩刑初字第00102号刑事判决书一份、释放证明一份、户籍证明一份宣价(刑)鉴证字(2015)24号价格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三份、指认笔录二份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艾世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艾世操在盗窃犯罪所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归案后,如实地供述了自己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且当庭认罪,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艾世操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认罪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艾世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6日起至2016年9月25日止。财产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管制刀具砍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李成召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王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