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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民一初字第2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吴培松与林勇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培松,林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民一初字第2321号原告吴培松,男,195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林勇,男,1974年8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吴培松诉被告林勇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培松于2015年9月8日以与被告林勇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吴培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培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1元,减半收取25.50元,由原告吴培松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李雪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