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2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马鞍山向山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向山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2071号原告马鞍山向山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沐韬。委托代理人袁贤广,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骏昊,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石磊。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向山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马鞍山向山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向山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鞍山向山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42.5元,由原告马鞍山向山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吴 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陆佳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