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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民初字第02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某公司与李某、李某某、韩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公司,李某,李某某,韩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初字第02052号原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委托代理人白某被告李某被告李某某被告韩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李某、李某某、韩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党玉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郑亮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