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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象商初字第1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吕忠宝与秦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忠宝,秦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象商初字第1746号原告:吕忠宝。被告:秦敏。原告吕忠宝与被告秦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吕忠宝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忠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吕忠宝负担。审判员  黄传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钱俏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