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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礼民初字第00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李旗花诉赵部队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赵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礼民初字第00680号原告李某某,女,197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赵某甲,男,1972年5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步新,男,咸阳市秦都区古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赵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审判员张曼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某某诉称:她与被告婚初感情尚好,但女儿出生后,两人经常因琐事吵闹。2014年,再次发生吵架后,她离家外出打工。2015年端午节,赵某甲又去她工作的地方与她发生争执并殴打她,致夫妻关系破裂。现起诉要求与赵某甲离婚;孩子由赵某甲抚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法庭审理中,李某某针对其主张,提交了下列证据:证据1:结婚登记申请表一式四份。以此证明:她与赵某甲1996年9月4日依法登记结婚。证据2:照片一组14张。以此证明:赵某甲曾殴打她,致她多处受伤。上列证据,经当庭质证,赵某甲对证据1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对证据2,被告对李某某面部受伤的照片予以认可,对其他照片以不能证明是他打伤的予以否认.本院对李某某面部受伤的照片予以认可,其他照片无相关证据印证,关联性不足,本院不予认可。赵某甲辩称:原告李某某所称不属实,他们结婚时间久,感情较好,他不同意离婚,只要李某某能回来,他什么都能让步。法庭审理中,被告赵某甲及其代理人针对其主张,当庭出示了下列证据:借条五张。以此证明:因建房等,他们的夫妻共同债务11.6万元。上列证据,经当庭质证,李某某以她不知道为由不予认可。本院审查认为,该组证据均无证据印证借款用途,故对其证明目的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李某某、赵某甲经人介绍相识,于1996年8月订婚,1996年9月4日依法登记结婚,1997年农历8月13日举行结婚仪式。婚初感情尚好。1999年3月26日生一女,取名赵某丙;2003年2月28日生一子,取名赵某乙。2014年3月,两人因办理赵某甲父亲的死亡证明发生争吵,李某某离家外出打工。2015年端午节,两人在李某某工作的地方发生争执并打架。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久,婚姻基础深,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共同生活中,虽发生吵架,但只要双方能互谅互让,摒弃前嫌,相互尊重,是可以继续生活下去的。诉讼中,原告李某某没有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据此,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审判员 : 张 曼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广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