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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执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邱凤贤、周和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凤贤,周和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执字第188号申请执行人邱凤贤,男,198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化县。被执行人周和烧,男,196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邱凤贤与被执行人周和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元民初字第19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未能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钊鹏支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24000,被执行人三明市恒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执行人潘金贤对本金700000元及利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承担案件诉讼费(含公告费)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被执行人周和烧名下没有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兴业银行三元支行的存款为18.59元;在中国银行南门支行的存款为3.19元。本案目前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元民初字第19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康乐审判员  陈泽明审判员  蔡章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郭立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