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初字第1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牛会祥与李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会祥,李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1833号原告:牛会祥,男,1973年5月9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唐山市。被告:李刚,男,34岁,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牛会祥与被告李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牛会祥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会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庆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韩小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