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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民初字第1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牛会祥与李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会祥,李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1833号原告:牛会祥,男,1973年5月9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唐山市。被告:李刚,男,34岁,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牛会祥与被告李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牛会祥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会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庆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韩小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