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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单执字第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蔡东升与吴长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东升,吴长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单执字第921号申请执行人蔡东升,男,1970年11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长贵,男,1965年3月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蔡东升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单民初字第87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朴审判员 乔 刚审判员 丁继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宝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