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民初字第3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原告赵X诉被告程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X,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驿民初字第3370号原告赵X,男,194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程XX,女,194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委托代理人程军霞,驻马店市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原告赵X诉被告程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X、被告程XX及其委托代理人程军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X诉称,原、被告于1975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不和,终日争吵不休,给原告身心照成巨大痛苦。原告已向贵院提起两次离婚诉讼,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任何和好可能,今再次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银行存款260万元;在老街办事处老街三队188号和老街雅苑小区南楼3单元1楼东户共有住房两处。被告程XX辩称,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达40年,并育有一子一女,婚后感情好,原告在外有婚外情,存在过错,但考虑残疾儿子高位截瘫,生活不能自理,需要其父母两人照顾,且现双方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的程度,因此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75年1月3日在原驻马店市东风办事处登记结婚,1973年9月20日生育一女赵媛媛,1976年8月1日生育一子赵建军。2004年赵建军因车祸高位截瘫,构成一级伤残,生活不能自理,需两人日常护理。2013年12月,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并开始分居生活。2014年原告曾两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均判决不予离婚,现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另查明,庭审中,原、被告之子赵建军出庭作证称,原、被告已共同生活近四十年,有夫妻感情,不同意原、被告离婚,并盼望原告能改正错误,早日回家。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经庭审质证,本院据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共同生活近四十年,并生育一子、一女,应建立一定的夫妻感情。近年因生活琐事生气双方开始分居,但分居时间尚不满两年,原告称夫妻感情破裂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实,且原、被告之子现高位截瘫,生活不能自理,尚需原、被告的共同照顾,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原、被告不计前嫌,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相互支持,争取重归于好。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赵X与被告程X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莉审 判 员 胡志华人民陪审员 周培芝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文天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