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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定民执字第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启楚与被执行人瞿维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启楚,瞿维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执字第676号申请执行人刘启楚,男,1975年1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瞿维浓,女,1967年1月3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启楚与被执行人瞿维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张定民一初字第33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申请执行人刘启楚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经查明,被执行人瞿维浓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刘启楚确认并同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张定民一初字第33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永红审 判 员  苏格烈审 判 员  宋宏学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建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