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香执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丹宇申请崔连贞欠款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丹宇,崔连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香执字第440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刘丹宇,女,198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哈尔滨银行利民支行职员,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崔连贞,男,196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申请执行人刘丹宇与被执行人崔连贞欠款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督字第7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丹宇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督字第7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王无畏审++判++员++宋百灵代理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孙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