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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商初字第6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定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贞龙、孟爱芹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商初字第665-2号原告:定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定陶县青年路中段路东。法定代表人:黄福斌,职位: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明亮,定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刘贞龙。被告:孟爱芹。被告:刘元亮。被告:董兰苹。本院在审理原告定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贞龙、孟爱芹、刘元亮、董兰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定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已与被告刘贞龙、孟爱芹、刘元亮、董兰苹自行协商解决借款合同纠纷为由,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定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无反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定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定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李丰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荣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