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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民初字第019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吕子友诉被告张建钢财保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子友,张建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01935号原告吕子友。被告张建钢。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子友诉被告张建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建钢名下的银行存款550000元,如被告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查封或扣押其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原告提供的担保物在担保期间不被处分,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张建钢名下银行存款550000元;二、若被告张建钢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查封其所有的位于周口市川汇区工农路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周房字第××号,建筑面积:125.78平方米,幢号:北-中,房号:504号);三、查封原告吕子友所有的位于沈丘县付井镇南北大街路西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沈房字第××号,建筑面积:93.54平方米,幢号:3-3,房号:206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超宇审 判 员  李永耀代理审判员  朱洪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周抗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