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蒋忠军与深圳市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蒋忠军,深圳市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20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蒋忠军,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代理人:魏晓辉,广东联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黄京忠,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黄朝凯,董事长。再审申请人蒋忠军为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业物业)、深圳市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业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2878号民事判决(以下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蒋忠军申请再审称:1.二审判决认定建业公司作为建业物业的股东可以调动至建业公司的关联公司工作合法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我被调整至项目部不是两被申请人的岗位,而是独立法人深圳市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属下岗位,且调整工作岗位依法应协商一致,或保持工资水平相当、生产经营需要的情形;2.二审判决认定建业物业没有对我劳动关系进行处理,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两被申请人违法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蒋忠军与建业物业劳动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双方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蒋忠军申请再审的理由,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建业物业是否违法解除与蒋忠军的劳动合同关系的问题。经查明,1997年4月,蒋忠军入职建业物业。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从2011年5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2013年5月29日,建业公司向建业物业发出《深圳市建业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调动通知书》,决定调蒋忠军到郭得阳项目工作,于2013年6月1日报到。2013年6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蒋忠军在该项目部上班。2013年8月1日之后,蒋忠军未到项目部上班,也未到建业物业上班。2013年6月至2013年8月期间,蒋忠军的工资由深圳市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放。建业物业已发放蒋忠军2013年9月工资,之后的工资未发放。建业物业于2014年1月16日向蒋忠军邮寄了复岗通知,蒋忠军已收到该通知。2014年1月18日,建业物业通过登报形式送达了要求蒋忠军返岗通知。蒋忠军确认其向建业物业询问其调动事宜,建业物业告知其是调动。蒋忠军确认其未向建业物业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建业物业也确认至今未对其与蒋忠军的劳动合同关系进行处理。建业物业是建业公司全资子公司,建业公司是深圳市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蒋忠军申请再审称其被调到项目部,并与另一公司深圳市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故应视为建业物业解除劳动合同。由于建业物业是建业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建业公司将蒋忠军调动至关联企业深圳市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工作,不涉及其与建业物业劳动合同关系的解除或变更,蒋忠军也知晓仅是调动,在蒋忠军与建业物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仍然有效的情形下,蒋忠军在项目部工作期间的工资由深圳市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放并不能改变蒋忠军与建业物业之间的劳动关系。在蒋忠军与建业物业均未对双方之间存在的劳动关系进行处理的情形下,蒋忠军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赔偿金无事实依据,二审判决对此不予支持,并无不当。蒋忠军申请再审称建业物业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蒋忠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蒋忠军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恒代理审判员 黄立嵘代理审判员 陈慧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郝银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