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杜民初字第1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周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临杜民初字第1170号原告:周某。被告:陈某甲。原告周某为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被告陈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起诉称:2011年1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子,取名陈某乙,现年2周岁。××××年××月××日原、被告双方在临海市民政局杜桥婚姻登记处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字号:J331082-2013-101314。婚前原、被告缺乏了解,婚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双方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无主见,被告常喝酒后恶语伤原告,2012年2月被告当众推打原告在地上,且原告身体一直比较虚弱,2015年1月18日原告左手因瘤做手术,被告未来陪伴;2015年6月原告右手被扭伤,被告也未来照顾。2015年2月原、被告双方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生活直到现在,原、被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现双方已分居多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起诉要求:1、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陈某乙由原告抚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某甲答辩称:被告同意离婚,婚生儿子陈某乙由被告抚养成人,原告支付抚养费3600年,抚养至18周岁。另要求原告归还电瓶车一辆,婚生儿子陈某乙的金银首饰要求归儿子所有。原告周某补充陈述:同意孩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因为我经济条件差没条件支付,我自己现在生病吃药。电瓶车已经被偷走了,我已经报案了,另外我有帮他家买了一张床。另外孩子的首饰只有金的一块小牌跟小戒指,其他的都没有。小戒指已经没有了,小牌是我妈妈的。被告补充陈述:儿子的抚养费原告应当支付。电动车原告报过案就算了。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公安回执1份,拟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适格。二、结婚证复印件1份,拟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属实。三、病历单原件3份,拟证明原告现在还在生病,身体状况不好。被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一、结婚证原件1份,拟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属实。二、电瓶车发票原件1份,拟证明电瓶车买来2700元。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均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一无异议、对证据二发票真实性无异议,但电瓶车已丢失。本院认为,被告在庭审中自愿放弃要求原告归还电动车的主张,故对该发票本院不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子陈某乙,现年2周岁。××××年××月××日,原、被告在临海市民政局杜桥婚姻登记处补办结婚登记。本院认为,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原告周某和被告陈某甲登记结婚后,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因矛盾而致夫妻感情破裂,现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准许。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婚生儿子陈某乙现随被告生活,对被告的生活环境及生活习惯均较为熟悉,故婚生儿子陈某乙由被告抚养为宜。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负担费用的多少,结合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本院确定由原告周某一次性支付被告陈某甲儿子抚养费55800元。原告在本案中不认可被告提出的共同财产金银首饰,故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若该共同财产确实存在,可另案起诉。综上,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周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二、婚生儿子陈某乙由被告陈某甲抚养至独立生活止,原告周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陈某甲儿子抚养费55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收款单位: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分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未生效前,原、被告双方均不得与他人登记结婚,否则将涉嫌构成重婚罪。审 判 员 何冬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记员 陈慧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