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寿执字第4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李黎与四川省仁寿县双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寿执字第499-2号申请执行人李黎,女,生于1974年7月4日,汉族,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四川省仁寿县双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学良,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5)仁寿民初字第56号李黎与四川省仁寿县双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本院查封的财产在异议之诉的审理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253729元及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和一审诉讼费5100元的义务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仁寿民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杨红兵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阳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