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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刑执字第2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罪犯谢艾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刑执字第2219号罪犯谢艾,男,1981年5月7日生,汉族,湖北省荆州市江陵县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服刑。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0日作出(2012)潮湘法少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谢艾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90000元。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同时检察机关抗诉,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8日作出(2012)潮中法少刑终字第11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强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监狱刑罚科姚斌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谢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认为,罪犯谢艾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但认为该犯系涉黑犯罪,建议下调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谢艾于2007年秋开始参加被告人皮益波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聚敛钱财,称霸一方;在2007年秋至2011年5月该组织在广东省潮州市开设赌场,从中抽水获利,被告人谢艾参与作案4起;2009年4月份至2011年2月间该黑社会组织在广东省潮州市进行砸赌场等寻衅滋事作案10起,被告人谢艾参与2起。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七监区参加缝纫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考核积分352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谢艾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且犯有数罪,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财产刑执行不积极,检察机关建议下调减刑幅度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艾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0年12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伟代理审判员 徐 俊代理审判员 杨 笑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王庆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