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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商)初字第04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张怀利与延庆县延庆镇西屯村经济合作社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商)初字第04354号原告张怀利,男,1961年12月10日出生。被告延庆县延庆镇西屯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延庆县延庆镇西屯村,组织机构代码:56950314-7。负责人马占清,社长。委托代理人胡云,北京胡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延庆县延庆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小营村南湖北路109号,组织机构代码:00011832-4。负责人郭慧成,镇长。委托代理人黎晨杰,男,1979年12月27日出生,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怀利与被告延庆县延庆镇西屯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西屯经济合作社)、延庆县延庆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延庆镇政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怀利,被告西屯经济合作社的负责人马占清和委托代理人胡云,被告延庆镇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黎晨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怀利诉称:张怀利系延庆县延庆镇西屯村的村民。1997年12月31日,张怀利与西屯经济合作社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从村里承包地名为29亩的土地,土地面积为19.5亩,承包期限30年。自2014年起,经济合作社不再支付粮食直补。故张怀利诉至法院,要求西屯经济合作社和延庆镇政府给付粮食直补款4000元及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同时给付误工费500元。本院认为,粮食生产补贴政策是国家的一项强农富农惠农政策,补贴资金来源于财政拨款。北京市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的操作程序为农户自愿申请、村委会公示确认、乡镇政府审核、区县政府批准,补贴资金兑现。据此,粮食生产补贴发放并非民事法律行为,故张怀利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怀利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双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胡志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