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行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陈杰与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杰,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杭萧行初字第108号原告陈杰。委托代理人朱博卓。被告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晨晖路1399号。法定代表人李磊。原告陈杰不服被告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治安行政处罚行为,于2015年7月9日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7月20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杰负担。审 判 长 苏 杰人民陪审员 何汉潮人民陪审员 周桂珍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孙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