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萧行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陈杰与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杰,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杭萧行初字第108号原告陈杰。委托代理人朱博卓。被告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晨晖路1399号。法定代表人李磊。原告陈杰不服被告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治安行政处罚行为,于2015年7月9日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7月20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杰负担。审 判 长  苏 杰人民陪审员  何汉潮人民陪审员  周桂珍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孙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