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6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胡远洋与王杰杰、孙兵兵、李程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远洋,王杰杰,孙兵兵,李程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6497号原告:胡远洋,男。委托代理人:王凯,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杰杰,男。被告:孙兵兵,男。被告:李程环,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负责人:尹瑞雪,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远洋诉被告王杰杰、孙兵兵、李程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杰杰、孙兵兵、李程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远洋撤回对被告王杰杰、孙兵兵、李程环的起诉。审判员 薛丽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