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汨民初字第1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邓妹诉吴伟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汨民初字第1110号原告邓某,女,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住长沙市望城区。被告吴某,男,198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本院受理原告邓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调解,因原、被告双方和好,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某撤回对吴某的离婚诉讼。审判员 廖寒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雪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