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吕执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山西吉港冠宇水泥有限公司与兴县晨玉林建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吉港冠宇水泥有限公司,兴县晨玉林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吕执字第75号申请执行人山西吉港冠宇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保德县孙家峁村。法定代表人王礼木,董事长。被执行人兴县晨玉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县瓦塘镇。法定代表人宋永刚,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吕民一初字第8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兴县晨玉林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2824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彦平审判员 武革平审判员 崔建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武 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