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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行申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何林远与广州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何林远,广州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行申字第16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何林远,女,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公安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起义路***号。法定代表人:谢晓丹,局长。再审申请人何林远因诉广州市公安局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行终字第324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何林远申请再审称,何林远提供的证据充分证明其母亲是被暗杀及广州市公安局行政违法,广州市公安局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判决错误,请求本院撤销。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损害的事实根据;(4)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原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第三十三条规定:“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尚未对原告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或者原告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或法律根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本案中,何林远起诉要求判令被申请人正式向其书面赔礼道歉;要求依法判令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宋恕忠、游卓燊等必须亲自书面赔礼道歉;判令被申请人先行赔付(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等数项,赔偿共计总额以其母亲遇难被害死亡严重后果发生的年月日计算)19811211元整(注:该赔偿款全部捐献用做扶贫及公益事业);判令被申请人必须为其母亲张力妥善下葬,并承担全部法定的丧葬费用。由于本案何林远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母亲死亡是被申请人造成或者是被申请人的违法行政行为造成的,因此,何林远起诉要求被申请人行政赔偿,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根据上述规定,原审判决驳回何林远的行政赔偿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何林远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的申请再审意见,理由不成立。综上,何林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何林远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付庆海审判员  朱小华审判员  王彩妃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桂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