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峨边民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原告李光珍诉被告四川峨边西南水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珍,四川峨边西南水泥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峨边民初字第399号原告:李光珍,女,1965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杨元寿,乐山市川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峨边西南水泥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方均,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光珍诉被告四川峨边西南水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光珍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光珍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光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李光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左玉琴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唐红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