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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简阳行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彭飞诉简阳市卫生局行政其他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简阳行初字第46号原告彭飞,男,197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简阳市卫生局,住所地简阳市河东新区市级机关办公区1号楼2楼。法定代表人陈泽君,局长。委托代理人高文,简阳市卫生局干部。委托代理人钟胜,四川理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彭飞诉被告简阳市卫生局行政其他一案中,原告彭飞以不愿再进行诉讼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彭飞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飞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50元,由原告彭飞负担。审 判 长  XX英审 判 员  冯 简人民陪审员  胡 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华 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