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简阳行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彭飞诉简阳市卫生局行政其他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简阳行初字第46号原告彭飞,男,197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简阳市卫生局,住所地简阳市河东新区市级机关办公区1号楼2楼。法定代表人陈泽君,局长。委托代理人高文,简阳市卫生局干部。委托代理人钟胜,四川理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彭飞诉被告简阳市卫生局行政其他一案中,原告彭飞以不愿再进行诉讼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彭飞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飞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50元,由原告彭飞负担。审 判 长 XX英审 判 员 冯 简人民陪审员 胡 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华 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