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市执字第5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郭晓东与李海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晓东,李海,杨海娇,刘长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执字第573-2号申请执行人郭晓东,男,1971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李海,男,1983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杨海娇,女,1979年4月3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刘长河,男,1972年3月2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晓东与被执行人李海、杨海娇、刘长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院作出的(2012)市民初字第3089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冻结了杨海娇名下招商银行帐户并扣划了杨海娇名下农业银行帐户15518.36元,经查询车管、房管等信息后,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市民初字第308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骆 腾审判员 仲崇亮审判员 张永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郝雅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