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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何啟铖与陈志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啟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陈志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8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何啟铖,男,汉族,1996年7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委托代理人陈玉婷,广东金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文英,广东金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季华五路。负责人朱杰勇。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陈志国,男,汉族,1990年6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上诉人何啟铖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原审被告陈志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5)佛城法南民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啟铖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上诉人何啟铖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经审查,上诉人何啟铖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啟铖撤回上诉。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5)佛城法南民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20元(何啟铖已预交),减半收取260元,由上诉人何啟铖负担。何啟铖多交的260元,经其书面申请后,由本院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维审 判 员  吴绮擎代理审判员  陈 广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黄爱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