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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海民初字第2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唐有林与李爱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有林,李爱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海民初字第2263号原告唐有林。被告李爱红。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凤凰东路80号。负责人王晓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颖,该公司职员。原告唐有林与被告李爱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以下简人民财保泰州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诸被告赔偿其损失6440元。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8月27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有林、被告人民财保泰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爱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有林诉称,2015年7月16日10时17分,被告李爱红驾驶苏M×××××轿车沿迎春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省泰中门口时,与同向徐某驾驶的苏M×××××出租车发生追尾事故,致双方车损。经交警部门认定李爱红负事故全部责任,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苏M×××××车辆被送至汽修厂维修,车辆停运,原告每天要向公司缴纳费用130元/天,另车辆停运致每天收入减少330元/天,按停运14天计算,原告损失6440元,请求判令由两被告赔偿原告上述损失,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被告李爱红未答辩,庭前向本院提交2015年7月16日其与徐某签订的协议书复印件,证明其与徐捷约定双方的车辆损失由驾驶苏M×××××车辆所承保的保险公司承担,双方无其它个人承担的费用。被告人民财保泰州公司辩称,车辆停运损失系间接损失,苏M×××××轿车投保商业三者险时,保险合同条款约定该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请求驳回原告对被告人民财保泰州公司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6日10时17分许,李爱红驾驶苏M×××××轿车沿迎春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省泰中门口时,与同向徐某驾驶的苏M×××××出租车发生追尾事故,致双方车损。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李爱红承担全部责任,徐某不承担责任。苏M×××××出租车于2015年7月15日送至泰州市东进汽车修理厂进行修理,于同月30日被取回。2010年1月16日,唐有林与泰州市雅高公交巴士有限公司签订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约定苏M×××××车辆交由唐有林承包经营,经营期限自2010年1月20日至2016年1月18日,唐有林每月上缴承包金3860元。徐某为该车二驾驾驶员,从事夜班出租运输。另查明,苏M×××××车辆在被告人民财保泰州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商业三者险,并投保不计保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吴某为苏M×××××向人民财保泰州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商业三者险保单投保人声明一栏约定:“保险人已向本人详细介绍并提供了投保险种所使用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附则等)以及本保险合同中付费约定和特别约定的内容向本人做了明确说明,本人以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同意以此作为订立合同的依据;本人自愿投保上述险种。”吴某在投保人签名/盖章一栏签署姓名。合同所附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七条第(一)款约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保单、出租车承包合同、泰州市东进汽车修理厂出具的证明等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基于侵权责任法律关系引起的赔偿。此次交通事故中,侵权法律关系产生于案外人徐某与被告李爱红之间。对于苏M×××××车辆受损所致的损失,案外人徐某是直接受害者,享有向被告李爱红主张赔偿损失的权利。而原告唐有林是车辆承包人,非交通事故被侵权方,其与被告李爱红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唐有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不予缴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龚习琴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