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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鹿执民字第1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小南支行与温州新大陆控股有限公司、温州天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小南支行,温州新大陆控股有限公司,温州天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温州加百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浙海计算机有限公司,金一波,施浙闽,林稳,林锴,潘虹梅,朱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书文稿签发:审阅:会签:拟稿: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107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小南支行。法定代表人:蔡向群。被执行人:温州新大陆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一波。被执行人:温州天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稳。被执行人:温州加百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成汇。被执行人杭州浙海计算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稳。被执行人:金一波。被执行人:施浙闽。被执行人:林稳。被执行人:林锴。被执行人:潘虹梅。被执行人:朱宏。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小南支行与被执行人温州新大陆控股有限公司、温州天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温州加百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浙海计算机有限公司、金一波、施浙闽、林稳、林锴、潘虹梅、朱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被执行人林锴名下的牌号为浙C×××××英菲尼迪G37牌机动车;被执行人林稳名下牌号为浙C×××××马自达牌机动车、牌号为浙C×××××别克牌机动车及被执行人施浙闽名下牌号为浙C×××××福克斯牌机动车已被本案依法查封,查封时间为2015年5月25日至2017年5月24日。被执行人朱宏名下坐落于温州市车站大道福森锦园第一单元602的房屋已由我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8年5月24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被执行人潘虹梅、朱宏共同共有的坐落于杭州市余杭区闲林镇西溪风情花园水榭香缇13幢2号的房屋已由我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7年5月11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被执行人林稳名下坐落于嘉鸿花园12幢1202室、坐落于黎明中路东方花苑A、B幢201-34室;被执行人林锴名下坐落于日月星光花苑2幢804室的房屋已由我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7年5月7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截止2015年9月8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55000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杭州市余杭区闲林镇西溪风情花园水榭香缇13幢2号的房产正由本院处置中,处置时间较长;其他房屋已被其他债权人设置抵押,经估算其价值已不足以清偿抵押债权,故本案暂不处置;名下车辆下落不明,故无法进行实物查扣,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107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郑里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107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小南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小南路205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蔡向群。被执行人:温州新大陆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路新世纪大厦电脑市场229B,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金一波。被执行人:温州天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数码科技广场217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林稳。被执行人:温州加百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锦绣路瑞康商务楼1幢501室(东首),组织机构代码:68074060X。法定代表人:林成汇。被执行人杭州浙海计算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259号B幢2#1301室-13,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林稳。被执行人:金一波,男,1973年2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雁鸣居肖中路64弄8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23197302131418。被执行人:施浙闽,男,1984年3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蟾西村,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8403300950。被执行人:林稳,男,1980年12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百有北街5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012230233。被执行人:林锴,男,1980年5月4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水心柏段1幢4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8005047310。被执行人:潘虹梅,女,1978年10月3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水心柏组段1幢4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7810030023。被执行人:朱宏,男,1976年11月16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福森锦园第一单元602室,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611160076。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小南支行与被执行人温州新大陆控股有限公司、温州天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温州加百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浙海计算机有限公司、金一波、施浙闽、林稳、林锴、潘虹梅、朱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被执行人林锴名下的牌号为浙C×××××英菲尼迪G37牌机动车;被执行人林稳名下牌号为浙C×××××马自达牌机动车、牌号为浙C×××××别克牌机动车及被执行人施浙闽名下牌号为浙C×××××福克斯牌机动车已被本案依法查封,查封时间为2015年5月25日至2017年5月24日。被执行人朱宏名下坐落于温州市车站大道福森锦园第一单元602的房屋已由我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8年5月24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被执行人潘虹梅、朱宏共同共有的坐落于杭州市余杭区闲林镇西溪风情花园水榭香缇13幢2号的房屋已由我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7年5月11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被执行人林稳名下坐落于嘉鸿花园12幢1202室、坐落于黎明中路东方花苑A、B幢201-34室;被执行人林锴名下坐落于日月星光花苑2幢804室的房屋已由我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7年5月7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截止2015年9月8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55000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杭州市余杭区闲林镇西溪风情花园水榭香缇13幢2号的房产正由本院处置中,处置时间较长;其他房屋已被其他债权人设置抵押,经估算其价值已不足以清偿抵押债权,故本案暂不处置;名下车辆下落不明,故无法进行实物查扣,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107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杨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郑里案件讨论笔录时间: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地点:本院执行局参加人:杨军、王挺、项杰记录人:郑里杨军: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小南支行与被执行人温州新大陆控股有限公司、温州天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温州加百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浙海计算机有限公司、金一波、施浙闽、林稳、林锴、潘虹梅、朱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被执行人林锴名下的牌号为浙C×××××英菲尼迪G37牌机动车;被执行人林稳名下牌号为浙C×××××马自达牌机动车、牌号为浙C×××××别克牌机动车及被执行人施浙闽名下牌号为浙C×××××福克斯牌机动车已被本案依法查封,查封时间为2015年5月25日至2017年5月24日。被执行人朱宏名下坐落于温州市车站大道福森锦园第一单元602的房屋已由我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8年5月24日);被执行人潘虹梅、朱宏共同共有的坐落于杭州市余杭区闲林镇西溪风情花园水榭香缇13幢2号的房屋已由我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7年5月11日);被执行人林稳名下坐落于嘉鸿花园12幢1202室、坐落于黎明中路东方花苑A、B幢201-34室;被执行人林锴名下坐落于日月星光花苑2幢804室的房屋已由我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7年5月7日)。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截止2015年9月8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55000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杭州市余杭区闲林镇西溪风情花园水榭香缇13幢2号的房产正由本院处置中,处置时间较长;其他房屋已被其他债权人设置抵押,经估算其价值已不足以清偿抵押债权,故本案暂不处置;名下车辆下落不明,故无法进行实物查扣,本案未能有效执结。据此,本案应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宜,以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恢复执行。你们意见;王挺:我同意上述意见。项杰:我也同意上述意见。讨论一致意见: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107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