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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刑执字第4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建平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执字第4817号罪犯张建平,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1日作出(2013)衢常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建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被告人张建平等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3年11月19日以(2013)浙衢刑终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其的量刑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5年8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建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建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部分罚金人民币1000元,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建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建平准予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5月9日至2022年6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革审 判 员  方 梅审 判 员  吴益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记员  陈兰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