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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民初字第2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刘新年与路子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年,路子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2354号原告:刘新年,农民。被告:路子民,农民。本院在审理刘新年诉路子民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已自行和解而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新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刘新年负担。审判员  王成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周长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