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桃西民二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陈咏亮与衡水时代创新工场建筑投资有限公司、徐艳峰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咏亮,衡水时代创新工场建筑投资有限公司,徐艳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西民二初字第320号原告陈咏亮。被告衡水时代创新工场建筑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艳峰,总经理。被告徐艳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咏亮与被告衡水时代创新工场建筑投资有限公司、徐艳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咏亮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衡水时代创新工场建筑投资有限公司、徐艳峰银行账户存款4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刘俊香以其名下位于衡水市中华南大街888号岸芷庭蓝17-18号楼间206号门店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咏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衡水时代创新工场建筑投资有限公司、徐艳峰银行账户存款4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常青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赵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