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辽民初字第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辽县支行诉被告王振彪、王金兰、赵绪明、黄丹凤、杨成东、赵金凤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辽县支行,王振彪,王金兰,赵绪明,黄丹凤,杨成东,赵金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辽民初字第89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辽县支行。负责人:丁敏,该行行长。地址:东辽县东交路462号。被告:王振彪,男,住所地东辽县。被告:王金兰,女,住所地东辽县。被告:赵绪明,男,住所地东辽县。被告:黄丹凤,女,住所地东辽县。被告:杨成东,男,住所地东辽县。被告:赵金凤,女,住所地东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辽县支行诉被告王振彪、王金兰、赵绪明、黄丹凤、杨成东、赵金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辽县支行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振彪、王金兰、赵绪明、黄丹凤、杨成东、赵金凤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辽县支行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振彪、王金兰、赵绪明、黄丹凤、杨成东、赵金凤的诉讼,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辽县支行撤回对被告王振彪、王金兰、赵绪明、黄丹凤、杨成东、赵金凤的诉讼。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为6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辽县支行负担。审判长 贾 荣审判员 刘 懿审判员 王振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晓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