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少民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少民初字第200号原告邓某某,女,198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彭某某,男,1985年5月22日出生,回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邓某某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审判员 仝 洋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梁甜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