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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管异初字第00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覃玉东与重庆重客隆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高滩岩连锁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玉东,重庆重客隆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高滩岩连锁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管异初字第00384号原告覃玉东,男,1987年8月17日出生,壮族,无固定职业,住广西南丹县。被告重庆重客隆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高滩岩连锁店,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都市花园西路252号1幢1单元负1层、负2层,组织机构代码56990558-4。诉讼代表人杨渝梅,重庆重客隆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高滩岩连锁店负责人。本院在受理原告覃玉东与被告重庆重客隆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高滩岩连锁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重庆重客隆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高滩岩连锁店在答辩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当依照总公司住所地确定管辖,其总公司注册登记地在重庆市渝中区,要求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因产品责任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在本院辖区,因此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重庆重客隆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高滩岩连锁店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重庆重客隆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高滩岩连锁店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重庆重客隆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高滩岩连锁店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岩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