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行终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林学旺诉包头市人民政府国土局出让建设用地等行为违法二审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学旺,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内行终字第00069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林学旺,男,196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福建省福清市海口镇石溪***号。被上诉人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钢铁大街29号。法定代表人包钢,该市市长。被上诉人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团结大街129号。法定代表人张建,该局局长。上诉人林学旺因诉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包头市国土资源局出让建设用地、滥用行政权力等行为违法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包立一初字第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林学旺上诉称:一审法院不予立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己按法律规定完成立案前工作,于2015年5月2日以EMS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寄出《行政起诉状》及在“包头法院网”预立案。于2015年5月7日上诉人到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按《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立案,该院口头释明:告人民政府才可以在中院立案。上诉人追加政府为被告,上诉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被上诉人在出让滨江国际建设用地行政行为中违反法律规定,1、变相挂牌与竞买人(实为指定)恶意串通设定挂牌条件(申请人将依法申请调取),主要在捐款2200万元证据中体现;2、先支付土地款,过几个月再由政府退回(与福清渔港公司通话录音证实2011年10月左右退款);3、挂牌中容积率定为﹤2.3,批准建设时容积率﹥3.0。被上诉人采取“租地”、“批文”、“征地”,变相批准“滨江国际”经营性用地事项。其本身是违法的,且侵害上诉人公平竞争权。被上诉人的行政行为让上诉人丧失争取交易机会、获得发展自己之业务的利益。据此上诉人“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被上诉人的行政行为具有涉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权。本院认为,上诉人林学旺一审起诉时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是“1、依法判决确认被告出让滨江国际建设用地行政行为违法;2、依法判决确认被告出让滨江国际建设用地属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行政行为;3、依法判决追缴建设用地违法受让人非法所得归国家所有;4、依法判令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而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政府不是该出让行为的直接行为人,上诉人林学旺的第一、二项诉讼请求与其于2014年以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国土资源局为被告,向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的诉讼请求相同,属于重复诉讼。上诉人林学旺的其他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据此,一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白玉林审 判 员 包 颖代理审判员 任慧卿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刘志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