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民初字第3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程立芹与程绍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立芹,程绍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3166号原告:程立芹。被告:程绍吉。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立芹诉被告程绍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程绍吉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立芹撤回对被告程绍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程立芹负担。审判员 代景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温玉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