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6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成都市武侯区顾地塑胶经营部与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武侯区顾地塑胶经营部,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6730号原告成都市武侯区顾地塑胶经营部。住所地:棕南正街。经营者陈建华,男,汉族,1966年7月30日生,住四川省仁寿县。委托代理人何川,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谌XX,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武侯区顾地塑胶经营部与被告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武侯区顾地塑胶经营部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武侯区顾地塑胶经营部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武侯区顾地塑胶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47元(减半收取1423.5元),由原告成都市武侯区顾地塑胶经营部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书恒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娟 关注公众号“”